被觀賞的價值,被遺忘的邏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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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鬧哄哄的話題,先有Fansite 被警告侵權,後有blogger 被鑽空子侵權。
隨著Web2.0的來臨,原本的版權法已經不孚應用。當書寫權下放,知識產物零門檻地生產,情況就像從前家徒四壁故夜不閉戶也沒有問題的城市,現在剎時間誰也擁有財物,誰也有機會被偷,但城市還沒有警察,而只有貴族府邸的守門人。人心惶惶。
但這裡不想討論這個境況,這裡想討論的是隨著Web2.0的分享精神所帶來的習慣,所帶來的思路。維基百科作為Web2.0的表率,採用了GNU授權樣式,只要署名和保持相同授權方式,任何人也自動被授權,實際上只要你不據為已有,你就擁有了它。
分享的理念可以上溯到版權的原則。”This in turn helps increase access to and enhances the enjoyment of culture, knowledge, and entertainment all over the world”(What 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WIPO)正是為了所有人分享創作的成果,所以才保護創作。所以版權法才那麼矛盾,一方面進行保護,一方面又列一堆例外情況出來。君不見行使武力的例外情況就只有自衛和制止犯罪--而且還要是「合理武力」?
但創作的成果這個字眼卻十分空洞。有什麼是創作的成果?當然,首先的是「知識」。 我們視「知識」為推動社會進步的主因。我們有火車代步,有電燈照明,全部都是「知識」的成果,也即創作的成果。雖然這些技術發明是透過專利權來保護,但拿來類比針對文化創作的版權,也不為過。起碼,兩者都是概括在知識產權的範疇裡。
版權的邏輯正是在這裡,通過對知識創作的保護,去讓社會最終分享到知識創作的成果。然
而,幸虧我們很多人都是如此熱心、如此自發,我們不需要保護,我們要分享,我們的知識創作是要「被知悉」的,而不是要被保護佔有的。於是,創意公用便出現了。這段版權宣言,作為精神財產的解放,其意義不下於《共產黨宣言》。
知識,有其被知悉的價值,這是我們的版權所要保護的價值,建構了版權的邏輯。
但,版權僅僅保護知識?
創作除了提供知識,也提供,娛樂。相對於知識的是「被知悉」,而相對於娛樂的是「觀賞」。因此,版權法是很看重「公開展示」的,當你公開展示一物時,譬如說,女生,並不表示該物就「被知悉」--知識源於發掘。但一物一旦被公開,即表示該物正被觀賞。可以說,你付費購買一物,並不是購買該物,而是購買它帶給你的享受--享受便是觀賞的價值所在。因此,當你把它公開展示時,實際上就是把它所帶來的享受「送」給週圍的人。
因此我們討論版權問題時,尤其在Blog 內設置背景音樂時,常常以「不影響唱片銷情」作理由,但實際上,你令那些瀏覽者無償地觀賞和享受了創作的成果。
Fansite 被趕逐,在背後運作的便是這邏輯。當然更深層的是那種零和思維,那種不曉得共生共榮的守舊。
Web2.0的精神是應該是知識共享,而不是翻版店的娛樂共享。我們可以毫不羞恥地說每個人都有得到知識的權利,知悉知識本應是無成本的,但有誰會說享受、娛樂是基本人權?
但眼下知識共享被偷換為什麼都共享,於是被觀賞的價值成為版權法裡被遺忘的邏輯。
郭大虾 said,
Wrote on February 7, 2007 @ 1:58 pm
转载了你的文章~
五師兄 said,
Wrote on February 7, 2007 @ 2:45 pm
請問,我現在於我的 blog 內新近更新的CC授權條款是否較以前專業了?
紫草 said,
Wrote on February 7, 2007 @ 7:36 pm
大蝦,
我才在說版權,你就不小心啦 @@” 雖然我覺得在網絡上,超連結已經是署名的一種形式,但可能有人不認同的。
五師兄,
我在你那邊給了點意見。
cow said,
Wrote on February 10, 2007 @ 12:55 pm
為什么要將知識和享受分開呢?
我閱讀一本書,是在獲取知識還是在享受呢?
為什么獲得知識是基本人權?為什么知識就應該共享?
紫草 said,
Wrote on February 10, 2007 @ 3:12 pm
cow,
站在主體上,什麼都可以是知識,什麼也可以是享受。林燕妮的小說是絕佳的教材,提供著大量文學知識,因為魯迅說過沒有東西比爛小說更能教會人寫小說。
但對於文本而言,我們還是能分辨,文本原始、未經詮譯的輸出,主要是知識還是娛樂。
當然,閱讀很知識性的書,也可以是享受;正如某些男人會對男體產生感覺。
知識是人權是因為,很多,知識能讓人更能操作世界,而這是追尋人類幸福的至關工具。而娛樂則不然。
夜嵐 said,
Wrote on February 12, 2007 @ 5:45 am
想問一下,撇開了主體,神話是知識還是娛樂?
紫草 said,
Wrote on February 12, 2007 @ 4:08 pm
夜嵐,
神話是解釋世界的嘗試,你以為呢?
夜嵐 said,
Wrote on February 12, 2007 @ 10:14 pm
神話是由野蠻通往文明的必經之路,文化的根基,就如你說是解釋世界的嘗試,其動機與以方法論解釋世界的科學無異,所以絕對是知識。當然,我們還是可以否定它,因為知識必須可被驗證,但這就需要加入主體的參與。所以,要界定一文本原始是知識還是娛樂輸出其實意義不大,最後還是取決於受眾。
紫草 said,
Wrote on February 12, 2007 @ 11:55 pm
然而,站在什麼訊息應該被共享,什麼訊息不應該被無償消費的問題,訊息本身是對世界進行解釋,還是為人製造舒泰,卻有著指示性的作用。因此,知識和娛樂的區別,還值得繼續清晰化下去。
夜嵐 said,
Wrote on February 17, 2007 @ 12:28 am
這會否是問錯了問題?基本上所有知識或娛樂甚或所謂的藝術的本質都是一樣,是種創造,會問應不應被分享,只是把創造資本(商品)化而已。
紫草 said,
Wrote on February 18, 2007 @ 3:13 am
如果來到這個問題,其實我不反對創造物的在商業層面中的面貌,反正商業有推廣作用。甚或可以說,創造的商業化反過來創造創造--問題是有些東西要保持它因商業化而限制了他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