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台談 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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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ger Cafe 係我主持過嘅網台節目,不過唔知三個月定半年,我就請辭。當時嘅理由係:「文字才是我的故鄉」。的確,今次作為嘉賓討論網絡 23 條,我準備好了非常好嘅題材,但礙於口齒、轉數不夠快,再好嘅題材都給糟蹋了。「文字才是我的故鄉」,這話沒說錯,幾年後嘅今日依然有效。
講網絡23 條,最好緊喺講網絡 23 條嘅受害者。網絡 23 條都未實施,就有受害者?係,而且係喺兩年前。
無業漢疑因妻子未能取得居港權,去年與一名侍應在中環派發侮辱政要的傳單,單張上行政長官曾蔭權的相片被剪接於狗身,而國家總理溫家寶和美國總統喬治布殊等政要的相片則被移花接木至與女藝人發生性行為的裸男卡通身上。兩人昨被裁定管有及發布淫褻物品罪成,分別被判監8 個月及3 個月。裁判官指《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必須予以合理平衡。
老實講,判監 8 個月真係好離譜,淫審條例最高刑罰只係初犯罰 40 萬及 1 年監禁;再犯 80 萬及 1 年監禁。壹仔嘅藝人慾照特輯,罰 35,000;偷伯阿嬌換衫,罰 30,000。
最抵死嘅莫過於:
涉案的129 份傳單以黑白印刷
黑色印刷,有誰能想像黑白印刷嘅鹹野?粵語殘片四仔?咪玩,我都看彩色的。果真有黑白鹹片,我不概又抵不著,要做一堆哲學分析了。仲有,壹仔嗰兩期書都唔止賣 12,900 份啩?
係啦,以上摘自明報 2007年1月12日 A27 版,同日有報導嘅分別有 Hong Kong Economic Times (經濟日報?)A34 版、蘋果 A12 版和太陽 A54 版。網上已經搵唔到,你自己去圖書館或者幫襯剪報公司啦。
如果你睇經濟日報(?),你得到嘅結論就更離譜:
裁判官接納此案不涉人獸交及虐待,但侮辱性大,被告無悔意,監禁無可避免,因2人承諾不會再犯才予輕判。
「侮辱」幾時受淫審條例監管?咁份份政治漫畫都死得啦。我都唔怕話你知,係美國,「侮辱」係受憲法保護,係 Freedom of Speech 的一種,雖然條文上係講「諷刺」,但邊種「諷刺」唔係「侮辱」?邊種「諷刺」唔含「侮辱」成份?
喺美國,如果你為左諷刺而複製一套漫畫,將裡面的對白全部改掉,即使畫作部份全部保留落黎,你都唔會因為「侵權複製」而被起訴,因為諷刺係人權嘅一種,版權法大唔過人權,亦大唔過憲法。
但偏偏判無業漢個官,就唔明呢一點,雖然話啲政治傳單唔係咁令人不安,但因為好侮辱,而判左條友坐 8 個月。真係癡Q能線,我行使我人權,去侮辱你個白癡,就判我最高刑罰 66%;但係人地大集團,真係只為渲染情色,就只罰左最高刑罰嘅 10% 唔夠。
我喺度重申一點,侮辱唔同誹謗。誹謗係無中生有,而侮辱就係你真係做左啲白癡野,或者令人有合理理由懷疑你做左啲白癡野(譬如:警隊係英皇隻狗),先去侮辱你。所以諷刺/侮辱陳克勤「搓胸勤」唔犯法,但話彭丹「飛機場」就係誹謗。
喺呢到,我再次挑戰法紀:

告我呀笨柒。